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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08.01.九十七年度司促字第一二二九一號支付命令
时间:2008-08-01  当事人:   法官:吳鴻銘   文号:97年度司促字第1229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x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萬陸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萬伍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月以新臺幣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卷附借據影本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並

無違約金之約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支付違約金之部分,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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