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EC376/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05年第3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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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王某
及
答辯人 RIGHT EMPEROR LIMITED trading as
FOUR SEASONS RESTAUR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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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135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06年第13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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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王某
及
被告人 RIGHT EMPEROR LIMITED trading as
FOUR SEASONS RESTAUR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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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08年7月11日
判案日期:200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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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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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冠雄先生今天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權,上訴本席在2008年5月28日拒絕黃先生要求撤銷他在2006年8月9日與答辯人達成的和解協議,以及他在2006年6月13日接受答辯人存入法庭的款項,因為雙方達成和解,而終止黃先生在僱傭補償案件2005年第376號的申請,以及區域法院2006年第1356號案件的申索。
2. 黃先生今天聲稱,因為在達成和解當時他受精神病的影響,不能理智清醒地考慮和解方案,因此接受他的律師的建議,與答辯人作出和解。他更聲稱,他現在身體仍然不適,因為該次工業意外受傷,令到他現在仍然感覺痛苦、身體不適;又因為該次工傷的原因,他的婚姻失敗,因此他蒙受極大的苦楚。
3. 相信黃先生不但在身體受到苦楚,精神上亦受到打擊,我對黃先生的現在狀況有極大的同情。黃先生因為一次的工傷,引致以後一連串不愉快的經歷,更因為他當時的精神病,令到他不能在法庭及時申請工傷賠償,根據《僱員保償條例》及法院的傷亡申請也拖延了較長久的時間。
4. 因為以上所提出延誤的緣故,黃先生向法庭作出的申請可說是難關重重,而這些亦是黃先生當時的律師向他曾經提出的,黃先生亦明白及理解這些情況的。
5. 雖然本席對黃先生感覺到同情及明白他的處境,法庭亦必須考慮案件全部的背景及因素,而最主要是考慮雙方是否依照法律程序合法地作出申索及抗辯,法庭必須考慮全部的過程及法律程序的安排,不單止要考慮一方曾經所受的痛苦,亦須考慮被告一方已付出的賠償,當時接受賠償的情況及原因,平?雙方的利益而作出公平的決定裁決。
6. 本席在5月28日的裁決書已經清楚把此案背景一一詳細列出,更把本席當時的決定、理由一一分析及陳述,我不用在此重複這些理由。我相信黃先生對2006年6月至8月與被告人所達成的協議不滿意,是因為他接受賠償之後所發生的事件,包括他與妻子離異等等。我亦相信,黃先生的身體不適、痛楚等等是真實的,但法院所需要檢查的是當時黃先生達成協議是否曾經經過他當時的律師所提出的建議才考慮接受和解方案。
7. 本席曾經因為黃先生所提供的資料,得知黃先生當時的律師已把他案件的利弊等各種因素解釋給黃先生,而黃先生對這些律師的建議、理由等等他當時是明白的,因此當時黃先生經過慎重考慮,才接受和解方案,包括接受答辯人在《僱員補償條例》所存入法庭的款項,以及在8月9日所達成的和解方案,即區域法院傷亡訴訟2006年1356的和解協議。
8. 黃先生現在感到後悔曾經接受這些和解方案而放棄繼續訴訟,我亦體諒他現在的心境及憤怒,但我們不能忽略黃先生當時已接受他的律師的建議,而律師亦清楚解釋訴訟的風險,而且訴訟後不一定所得到的賠償會超越當時由答辯人所提出的和解建議。
9. 至於黃先生提出,他當時的健康狀況,他的精神病影響他,不能理性地作出決定。我亦在今年5月28日的裁決書中解釋,對黃先生當時的精神病醫療報告書、醫生所提供的資料,分析過黃先生當時的情況並不如他今天所講他的精神病是那麼嚴重,不能處理自己的事務。在此,我亦不會再重複5月28日的裁決書中所說的。明顯地,雖然黃先生現在的不滿是對賠償的不足而作出,但這不能夠代表他可以在和解之後一年多再向法院作出申請推翻以前所達成的和解協議。
10. 法庭必須對雙方作出的決定有所尊重,可能日後有一方對當時的決定後悔懊惱,但既然決定已經作出,當然不能重頭來過。他應向前看,不能不斷地向後看。對以前所作的決定不斷地覺得不滿,這對自己的環境及身體狀況也沒有好處。據以上的理由,我並不認為黃先生有任何真正成功上訴的機會,因此我不批准他申請的上訴許可。
(法官向與訟雙方詢問有關訟費事宜)
11. 訟費應該由勝訴一方所得,但訟費需要由敗訴一方支付,即由申請人向答辯人支付,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可由訟費評定官作出評估。
(黃慶春)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鄭楊律師行律師Mr Chan Hon Wing Jeffrey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