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
被告博白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第三人博白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覃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旺原告黎某不服被告博白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黎某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廖紫谕
审判员何志军
审判员黄某平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某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