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9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因怀疑宋××与自己的妻子有不正当关系,到南召县X镇X村阮庄组王××家中找被害人宋××理论此事,引起双方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木棍击中被害人宋××的左腿,致其胫骨骨折。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宋××的损伤系轻伤。2010年5月19日和2010年7月7日,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李某某共赔偿被害人宋××各项经济损失计6500元,被害人申请撤诉。2010年7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南召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的陈述,证人凌××、凌××、王××、王××的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的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晋喜盈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兴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