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
被告王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应于2010年10月17日前赔偿原告孙某医疗费人民币9106.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30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10月17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
书记员翁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