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
原告王某,男。
原告汪某,女。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宋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应于2010年8月26日支付原告王某、王某、汪某迟延交房滞纳金人民币x元;
二、原告王某、王某、汪某应于2010年8月26日支付被告张某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尾款人民币x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1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07.5元,由被告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陶虹
书记员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