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科技实业公司
被告帮帮某传菜餐饮服务社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帮帮某传菜餐饮服务社于2010年9月30日前迁出上海市X路X号房屋;
二、双方就该房屋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怡文
书记员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