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
被告上海某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时装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8月24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郑某人民币x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5元,由原告郑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2010年8月20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侯钧
书记员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