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陈某某,曾用名陈X,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某、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赵某某于2008年5月30日借原告张某某之夫陈某军现金五万元,有赵某某出具的借条为证。陈某军于2009年2月1日因车祸去世。被告至今没有还款。现二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速还借款五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陈某军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陈某某系陈某军与张某某之子。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赵某某向陈某军借款五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陈某军于二00九年二月死亡。现陈某某随其母亲张某某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向陈某军借款五万元,有证据证明属实。原告张某某和陈某某作为死者陈某军的合法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赵某某返还。被告赵某某应予以归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和陈某某借款五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0五十元,由被告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新萍
审判员赵某辉
审判员赵某国
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张利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