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经济开发区X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佟某甲。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原审被告佟某乙。
原审被告大庙镇X村卫生服务站。
上诉人徐州经济开发区X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审被告佟某乙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张某某x元(已给付);
二、上诉人徐州经济开发区X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被上诉人张某某均不再申请执行原审判决;
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徐州经济开发区X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