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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州经济开发区大庙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原审被告佟某乙、大庙镇东贺村卫生服务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经济开发区X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佟某甲。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原审被告佟某乙。

原审被告大庙镇X村卫生服务站。

上诉人徐州经济开发区X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审被告佟某乙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张某某x元(已给付);

二、上诉人徐州经济开发区X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被上诉人张某某均不再申请执行原审判决;

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徐州经济开发区X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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