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华,铜山县X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新友,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2009)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王某某在2010年6月5日之前,向被上诉人魏某某一次性支付7500元。如果上诉人王某某不按照上述期限支付款项,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上述款项支付后,双方当事人了结本案纠纷。
三、双方各自预付的诉讼费用(包括鉴定费用)自行负担(其中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承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正式法律文书的送达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庆
审判员刘鹏
代理审判员朱红雷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