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无业,住临湘市城东派出所向阳居委会长安东路x号。
被告权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务农,住临湘市X组xx号。
原告严xx与被告权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严仲芳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xx负担。
审判长姚xx
审判员李xx
人民陪审员李xx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