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
上诉人张某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建航
代理审判员王峰
代理审判员陈颖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