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异形螺纹零件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异形螺纹零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金一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异形螺纹零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自愿达成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赔偿原告上海某异形螺纹零件有限公司货物损失人民币x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6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8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8月17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金一
书记员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