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市一职专幼儿园幼师。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X街X栋。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市一职专幼儿园幼师。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某自2009年6月29日起,先后四次向原告张某借款x元,并将原告的三张银行卡透支,其中中国银行卡透支2742.46元,交通银行卡透支x.29元,中信银行卡透支9500元。上述款项共计x.75元。被告承诺还款,一直未还。后被告重新书写一份欠条,承认欠款事实的存在。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同意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8月19日给付原告张某欠款x.75元;
二、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3129元,减半收取1564.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春玲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