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初某某因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初某某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贾春玲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