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被告徐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5年4月相识恋爱,2008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关系尚可,后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9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未获准许。嗣后,双方关系未得到改善,2010年6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与被告徐某自愿离婚;
二、在原告赵某处的日立牌空调一台归原告赵某所有、铂金钻戒一枚,18K铂金项链一根、铂金戒指一枚归被告徐某所有,原告赵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周内一次性给付被告徐某财产折价款1500元;
三、在被告徐某处的联想牌手提电脑一台归原告赵某所有;
四、离婚后,原、被告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芦玲凤
书记员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