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罗某某(又名罗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关于黄某乙申请执行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1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6月24日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黄某乙已将标的款取走。自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