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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09)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王某某向原告陈某某返还彩礼6000元。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王某某广东省东莞市X街邮政储蓄卡中划拨6200元至我院,现申请人陈某某已将该款领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09)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长谭国勇

审判员卢胜富

审判员王某顺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奉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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