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被告白某
被告上海市某协会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白某应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人民币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760元、衣物损失费人民币200元、误工费人民币x元、护理费人民币6300元、营养费人民币4500元、鉴定费人民币1500元、交通费人民币754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原告车辆修理费人民币1480元、牵引费人民币100元,共计人民币x元,其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交强险限额人民币x元,余款人民币x元由被告白某负担,扣除被告白某已经支付的人民币x.79元,被告白某还应支付原告人民币x.21元,该款被告白某应于2010年9月17日前支付原告;
二、被告上海市某协会对被告白某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9月17日前支付原告周某交强险限额人民币x元;
四、双方今后无涉;
五、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02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51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425.50元,被告白某负担人民币425.50元,被告白某负担的受理费应于2010年9月17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翁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