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男。
委托代理人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女。
委托代理人沈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3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8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方某。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方某与被告郑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之子方某随被告郑某共同生活,原告方某自2010年9月起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人民币800元,至儿子18周岁止;
三、现在本市X路X弄X号房屋内的旧空调一台和组装电脑一台归原告方某所有,现在该处的其余财产归被告郑某所有;
四、现在原、被告各自处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原告方某应于2010年9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郑某人民币3万元;
六、被告郑某应于2011年1月31日前携子迁出本市X路X弄X号房屋,住房自行解决;
七、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方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2010年8月18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