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芙行初字第X号
原告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201。
被告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地址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局长。
原告郭某要求被告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郭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长祁谷芸
人民陪审员彭建国
人民陪审员张孝德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