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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XX有限公司与重庆市XX、上海XX有限公司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爱军,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XX,住所地重庆市X区XX。

投资人:车XX。

委托代理人: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XX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

法定代表人:朱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XX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依法享有电影作品《合约情人》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发现第一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该片通过其网吧局域网进行传播,而第一被告的片源系经第二被告通过其网站“英雄宽频”提供。原告认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述作品所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9月16日前向原告支付1.4万元,此款通过转账形式支付到原告指定账户,并由原告于收款后15日内出具收据确认,如原告不能按期出具收据,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

二、如果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则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除应当支付调解款项1.4万元外,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万元。

三、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原告不得再就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前对电影《合约情人》在重庆地区所有网吧的授权播放行为提起诉讼或继续进行诉讼;自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本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后,原告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就本调解书生效前涉及电影《合约情人》在重庆地区所有网吧的著作权纠纷即告解决。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广东XX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根据上述协议由原告广东XX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50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钟拯

代理审判员谭颖

二О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胡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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