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
上诉人闫某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10)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闫某于2011年3月31日支付给袁某4000元。
二、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三、如闫某不能按时支付上述款项,仍按一审判决确定的内容执行。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袁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闫某负担。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袁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闫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政
审判员周向前
代理审判员王峰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唐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