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符某某,男,19XX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19XX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原告符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符某某诉称:被告张某某于2007年6月向原告符某某借款1000元,约定同年9月30日归还;2008年元月2日被告又向原告符某某借款2000元,约定2009年5月30日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讨,2010年3月份,被告张某某给了原告符某某1000元,其余欠款至今未还。截止2010年4月份,被告张某某尚应支付原告符某某借款本金、利息共3548元,故原告符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元、利息548元,共计3548。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催讨借款费用3000元。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同意与原告进行调解。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7年6月被告张某某向原告符某某借款1000元,并向原告符某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符某某壹仟元整,9月30日归还。2008年1月2日被告张某某又向原告符某某借款2000元,并向原告符某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符某某贰仟元整,9月30日归还。但被告张某某借款到期后并未归还借款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讨,2010年3月份,被告张某某给了原告符某某1000元,其余借款本金、逾期还款利息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某于2010年7月31日之前一次性偿还给原告符某某本金2000元、利息300元,共计2300元;
二、原告符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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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健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