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谷丰,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X路X号(金湘潭商业广场B座X楼)。
负责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董某某诉称:原告董某某所有的湘C/x货车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2010年4月18日,原告雇请的司机李航胜驾驶湘C/x货车途经320国道1219.5KM地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湘乡市X组织调解,原告赔付了事故相对方的损失。之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时,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董某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实,但原告董某某与事故对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被告并不知情。
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某某所有的湘C/x货车于2009年12月30日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2010年4月18日,原告董某某雇请的司机李航胜驾驶湘C/x货车由湘潭驶往湘乡方向,途经320国道1219.5KM地段时,因操作不当,撞坏了王良发家房屋及房屋旁边的电线杆。事故发生后,经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组织调解,原告董某某赔偿了事故相对方王良发房屋损失x元、理发店损失500元、湘乡市电信公司损失1500元。之后,原告董某某向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申请理赔时,被告只同意赔偿4500元,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在2010年8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董某某人民币x元。
二、原告董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0元,原告董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马湘辉
审判员尹春辉
审判员左强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曾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