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贩毒罪于2010年6月4日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5月8日被西峡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0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2010年4月份以来,关押在西峡县看守所X号监舍内称王某霸,以生产任务完成少为由,多次威逼同监舍的在押人员王某跪厕所、拳打脚踢等手段殴打王某、张某、方某等人。致王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杜某、马某、桑某、王某某证言,被害人王某某陈述。法医学鉴定、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无故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10年1月7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虎
二0一0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