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姚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某,女,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某乙诉称,被告借款x元,借款后未偿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借原告现金x元是实,但已经还款x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23日,被告汤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同年9月4日借款5000元,被告均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在借条上未注明利息的计算和还款时间。之后原、被告为还款事宜进行协商未果。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汤某某自愿偿还原告黄某乙借款x元;
二、付款期限:2010年8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偿还欠款,则原告有权要求按全额x元申请执行;
三、原告黄某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原告黄某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午平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