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东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咸阳市公安消防支队。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支队支队长。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x元,诉讼费890元,执行费600元及利息3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在银行的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志辉
审判员张勇锋
代审判员郭某鹏
二O一O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