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峰,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权县供电局。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该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冯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民权县供电局健康权纠纷一案,朱某某于2007年1月24日在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民权县供电局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9日作出(2007)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朱某某、民权县供电局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10日作出(2008)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2007)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6日作出(2010)民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朱某某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5月13日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吴峰,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冯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10)民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某礼
代理审判员文志林
代理审判员杨帆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