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发文编号:(2010)苏执字第X号
案由: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主办单位:栖凤渡法庭
承办人:
核稿人:领导签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苏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苏仙区人,高中文化,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苏仙区X乡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某乙,系该村委主任。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苏仙区X乡X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的(2009)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5月30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仙区X乡X村民委员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仙区X乡X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x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苏仙区X乡X村民委员会的收入x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于x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雷小明
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宋美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