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害方的代理人张娟、张剑平,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2日07时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豫x号中巴车,沿新密市X路由西向东行驶到4公里+400米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无证驾驶助力两轮摩托车相撞,致王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于2010年9月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某、赵某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11年9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李向阳
审判员任学亮
代理审判员贾松峰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