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中华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xx
委托代理人刘x,湖南永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xx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不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中华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第三人xx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本案的保险标的湘x号车被盗为由,向郴州市X区分局郴江派出所报案,该所对原告的报案已立案侦查,现尚未侦查终结。本案的审理须以侦查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房翠萍
审判员曹华英
人民陪审员周贤陆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