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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某某与被告吴某某、陶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豆某某。

被告吴某某。

被告陶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豆某某与被告吴某某、陶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陶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郑州市金水区X路北X号,故本案应当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门前,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陶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陶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明

审判员彭磊

代理审判员牛建军

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王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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