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豆某某。
被告吴某某。
被告陶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豆某某与被告吴某某、陶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陶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郑州市金水区X路北X号,故本案应当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门前,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陶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陶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明
审判员彭磊
代理审判员牛建军
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王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