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
原审被告林州市建筑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
委托代理人党某某。
上诉人李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原审被告林州市建筑业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常某某、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张国伟
代理审判员魏文联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华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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