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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丙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11年7月2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被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28日被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某某,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丙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丙及其辩护人肖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6日,周某丙以每亩2.6万元的价格从新集镇X组购得组集体的虎背山大洼(九斗冲)的5.14亩山场的使用权,意图用于房地产开发。2010年7、8月份,周某丙在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动用挖机开挖山体,毁坏林木。经调查,其毁坏的树木为1998年新集镇X区所栽植的檫木。经新县森林公安局聘请的信阳市林业技术推广站工程师鉴定,周某丙于2010年7月份至今开挖的山体面积为0.4353公顷,折合6.5295亩,毁坏1998年新集镇X区所栽植的檫木达677株,蓄积量为12.3214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1)信阳市林业技术推广站[2011]林鉴字第X号关于对周某丙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木的司法鉴定;信阳市林业技术推广站[2011]林鉴字第X号关于对周某丙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木的司法鉴定。(2)周某丙与白果树村X组地皮转让协议;(3)新县林业局林政站关于陈某、周某丙在虎背山占用林地情况说明;(4)新县X镇X村X组虎背山大洼山场是2000年度“世界银行贷款贫困地区林业发展项目”的证明。(5)新县X区林业发展项目造林(抚育)验收单;证人陈某某、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甘某某、孔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虎背山周某丙非法占用林地开挖山体滥伐林木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丙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挖山场,采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滥伐林木罪。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且系初犯、偶犯,量刑时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性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艳华

审判员聂晓静

审判员欧阳亚玲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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