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某,男,1949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X区益丰建筑物资租赁站业主,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X路X号,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某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已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x元及逾期6550元利息,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种强
执行员范江
执行员张春宁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丁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