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系原告王某乙之妹。
原告黄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系原告王某乙之母。
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立良,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通程国际大酒店X层。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乙、王某丙、黄某丁与被告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09年12月2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乙、王某丙、黄某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乙、王某丙、黄某丁撤回对被告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三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马湘辉
审判员尹春辉
代理审判员左强
二O一O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彭诚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