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依斯拉依力阿布都卡地尔,男,39岁(X年X月X日出生),维吾尔族,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宁市,小学文化,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艾兰木巴格街X街X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2月28日被羁押,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依斯拉依力阿布都卡地尔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依斯拉依力阿布都卡地尔及维吾尔语翻译日孜娃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依斯拉依力阿布都卡地尔于2006年2月28日14时许,在本市宣武区天莲大厦门前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李某贩卖毒品海洛因5.3克,被当场抓获,现毒品已起获并收缴。
以上事实,被告人依斯拉依力阿布都卡地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证言,起赃经过,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起获毒品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斯拉依力阿布都卡地尔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贩卖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依斯拉依力阿布都卡地尔犯贩卖毒品罪成立。鉴于被告人依斯拉依力阿布都卡地尔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依斯拉依力阿布都卡地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2月28日起至2008年8月27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郭亚军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