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姚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应于2010年8月31日前偿付某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移动电话通信费用及滞纳金、违约金人民币8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哲云
书记员崔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