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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被告上海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姚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应于2010年8月31日前偿付某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移动电话通信费用及滞纳金、违约金人民币8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哲云

书记员崔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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