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31岁,土家族,,(略)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黎红,湖南金旅(略)事务所(略)。
被告向某,女,31岁,土家族,,(略)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10月11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杨年红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聂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