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文xx。
被告徐xx。
被告金xx。
原告文xx与被告徐xx、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xx及其委托代理人马xx、被告徐xx的委托代理人沈xx、被告金xx的委托代理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xx诉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x元,并支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徐xx、金xx辩称,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xx、金xx应于2010年6月19日前共同归还原告文xx借款人民币x元;
若被告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双方无其它争议。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徐xx、金xx负担。被告徐xx、金xx负担之款应于2010年6月19日前交付本院。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云龙
审判员叶
人民陪审员柯静英
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张峰
审判长朱云龙
审判员 阋s
代理审判员柯静英
书记员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