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颜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略)。

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10年7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亲友劝说夫妻已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

审判员罗国成

二0一0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綦冠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