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略)。
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10年7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亲友劝说夫妻已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
审判员罗国成
二0一0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綦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