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1972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邓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志,湖南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扶增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1998年12月28日在(略)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邓某,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邓某、儿子邓某。由于双方婚后感情不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邓某随原告陈某生活,由其抚养教育。原、被告婚生女儿邓某、儿子邓某随被告邓某生活,由其抚养教育。
三、原、被告对对方抚养小孩享有探望权。
四、由原告陈某一次性补偿被告邓某人民币10000元(此款已当庭兑现)。
五、原、被告各自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陈某自愿负担。
七、原、被告双方其它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扶增荣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海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