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清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月24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2007年3月1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读。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性恪不合,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但所欠原告舅舅的欠款由原告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24日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3月13日双方自愿在衡南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欠原告舅舅吴继仁x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出据的结婚证,身份复印件在卷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同意与原告唐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所欠王某仁欠款x元由原告唐某某负责偿还,其余债务由被告王某某负责偿还。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贺清元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綦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