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11年2月27日对上诉人王道亮、王新利、王新勇与被上诉人许明海遗失物返还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安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0)安民三终字第X号应为(2011)安民三终字第X号。
审判长徐宏阁
审判员李晓
审判员李颖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崔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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