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卫知初字第X号
原告孙某,男,生于1969年2月,汉族,职业歌手,住(略)。
委托代理人温永忠,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中卫市上海客都连锁超市中卫分店。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分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某,该分店音像组组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洁,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长影集团银声音像出版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孙某与被告宁夏中卫市上海客都连锁超市中卫分店、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长影集团银声音像出版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10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8210元由原告承担4105元,其它诉讼费用328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蒋鑫文
审判员韩正平
代理审判员马骥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