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执行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被执行人:郭xx,男,53岁,现住文安县X乡。
本院在执行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郭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廊坊市X区人民法院(2010)廊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伟
审判员宋洪涛
审判员王新宇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祁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