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龙达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基达,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轻工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渭炳,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龙达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轻工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移送本院,本院于同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0年4月26日,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轻工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确认支付原告上海龙达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0元以最终和全面解决本案的纠纷;上述款项被告于2010年6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50,000元,于2010年7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余款人民币150,0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45元,因调解减半计人民币3,872.50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1,936.25元,被告承担人民币1,936.25元;
三、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6月24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亮
审判员谢徵
代理审判员张彦
书记员孙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