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卢书威,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漯河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会远,河南恩达(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诉漯河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10)漯仲字第X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我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通知漯河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此案,漯河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2月10日向我院回函决定重新仲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某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静怡